山东淄博公布了《2022年度淄博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臭氧污染管控方案》,方案明确了2022年淄博市在治理臭氧污染方面的工作要求和任务目标,指出了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规范化治理水平、氮氧化物强化治理、夏季臭氧绩效分级管控这些工作任务,并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培训帮扶;强化执法检查,加大政策宣传以及提高检测能力,丰富执法手段的保障措施。
其中,针对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规范化治理水平提出:
提升综合治理效率。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按照“适宜高效”和“降风增浓”原则,优先对车间内涉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工序进行密闭,或进行局部废气收集。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要求前提下,采用自动感应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宜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混合。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0000 mg/m3),宜采用吸收、冷凝、吸附、膜分离等组合技术回收处理,不能达标时再辅以其他技术实现达标排放;中高浓度废气(3000 mg/m3—30000 mg/m3),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燃烧技术。中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000 mg/m3),宜采用生物技术、燃烧技术、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等。鼓励使用液氮的企业,统筹考虑液氮气化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冷凝的热交换,实现废气治理和节能相结合。严禁大风量、高浓度有机废气的有机化工、医药制药、石油化工等行业企业使用UV光解、低温等离子、光氧催化等低效治污设施。其他行业在保证异味治理的前提下,原则上全面淘汰以上低效治污设施。杜绝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含非水溶性组分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得与含颗粒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废气混合。
提高精细化管控水平。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治理设施的工艺设计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治理设施运行规范或操作规程,并明确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案。对新建或改建的治理设施,企业应组织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要存档。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治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法律法规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及时清洗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治理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治理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操作规程运行,原则上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不低于760℃,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不低于300℃。使用活性炭等吸附工艺的企业,应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吸附剂,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在运行过程中应足额充填、及时更换,并确保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
来源:《2022年度淄博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臭氧污染管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