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 治理常用活性炭吸附技术要求:
(1)适用范围
①适用于VOCs产生量<500kg/年,排放速率<0.5kg/h的 VOCs 废气净化。
②颗粒活性炭废气温度≤40℃,湿度RH≤50%;蜂窝活性炭宜采用防水型,废气温度≤40℃,湿度RH≤60%。
③该吸附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含苯乙烯、丙烯酸酯、环己酮、低分子有机酸等易发生聚合、氧化等反应或含有难脱附物质的废气。
④过滤后废气中的颗粒物或油烟<1mg/m。
(2)颗粒活性炭吸附单元
a.吸附单元吸附废气表观流速宜控制在0.2m/s-0.6m/s。
b.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2500Pa。
c.每台颗粒活性炭吸附箱体(罐体)气体流量范围宜选择500立方米/小时-20000立方米/小时。
d.颗粒活性炭宜选择柱状活性炭,p5mm,碘值>800mg/g。
e.活性炭填充量与每小时处理废气量体积之比宜<1:7000,每1万Nm/h废气处理颗粒活性炭吸附截面积宜<4.6m2。
f.活性炭层穿透厚度宜>400mm。
(3)设备要求
①活性炭吸附设备部件的结构设计合理,气体流通顺畅、无短路、无死角。
②活性炭吸附装置金属材质应进行防腐处理,连接处均应严密不漏气。
③活性炭吸附设备应设置装卸碳孔,内置均风装置。
(4)安全要求
①每个活性炭箱体(罐体)的碳层及吸附排气口应设置至少1处温度传感器,并具备温度显示及超温声光报警功能。
②活性炭装置消防及安全疏散设计应按照GB50140及GB50016的规定要求进行设计,设备安全性能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安全技术规范。
③高浓度VOCs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相关技术处理装置的,应安装阻火器(防火阀),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5)运行管理
①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过滤装置运行维护规程,定期更换过滤材料,保障活性炭在低颗粒物、低含水率条件下使用。
②企业购买活性炭时,应要求活性炭生产单位提供带有产品碘值、CTC、比表面积等性能参数的合格证明。
③活性炭更换时间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
a.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应在处理设备进气和出气管道上设置气体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6-2007》的要求,便于日常监测活性炭吸附效率。当出口废气浓度>排放限值的70%时,应及时更换活性炭,并做好相应台账更换记录及危废入库记录。
b.活性炭更换周期估算:T=G×10%÷(C×Q×T1 )
式中:
T——更换周期,d;
G——活性炭重量,t;
C——废气排放浓度,mg/m3;
Q——风量,m3/h;
T1——生产时间,h/d。
来源:河北生态环境厅